各县区总工会、市直各局(公司)工会、各大厂矿工会:
按照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活动“权力与义务相结合,不以盈利为目的”的原则和首期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前10个月运作情况,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活动资金管理委员会决定,将首期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一次性住院和累计住院费用20000元补偿金起付标准下调为10000元。补偿标准为:住院费用在10000—50000元(不含50000元)的,补偿总费用的15%。
参加首期大病医疗互助的职工,在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一次性住院或累计住院费用达到10000元的,均可申请领取大病医疗互助补偿金,领取日期截至到2008年7月31日。
请各县区代办处按此标准办理补偿。
大同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中心
2008年4月30日